2026-11-05 00:00
税务资讯
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〈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〉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)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)规定,2026年1月1日起,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(直辖市下辖县区)提供建筑服务(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),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、预收款(不含增值税)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,无需预缴增值税;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,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%预征率预缴增值税。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,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。您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,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,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,按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,预征率减按1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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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1-05 00:00
税务资讯
您公司仓库存储条件良好、管理有序,因暴雨导致仓库进水、货物被淹损坏,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,不属于非正常损失,因此,对应货物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,可以继续抵扣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,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第十九条明确,增值税法所称非正常损失,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、丢失、霉烂变质,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、销毁、拆除等情形。需要注意的是,企业应当留存好相关证明材料,如仓库检查记录、设备配备情况、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警或天气证明、仓库进水的现场照片或视频、存货损失清单、内部报损审批记录等,确保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已履行了合理的、必要的管理义务,该损失确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,从而合规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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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1-05 00:00
税务资讯
为适应新经济新业态发展,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,进一步规范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、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,减轻非居民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办税负担,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研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,研究形成《非居民企业机构、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公众可以在2026年11月29日前,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2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: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(邮政编码100053),请在信封上注明“《非居民企业机构、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”字样。附件:1.非居民企业机构、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 2.关于《非居民企业机构、场所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的起草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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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1-05 00:00
税务资讯
为做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》施行后政策衔接工作,进一步提升电力领域增值税征收管理水平,税务总局对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公布,第44号修改)进行了修改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公众可在2026年12月2日前,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:2.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: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(邮政编码:100038),并在信封上注明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》征求意见”字样。附件:1.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》的决定(征求意见稿) 2.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《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》的起草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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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11-05 00:00
税务资讯
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部分直属事业单位2026年度公开招聘考试公告》有关安排,现将公开招聘面试人员名单予以发布(见附件1),并对面试作如下安排:我单位将结合面试人员报名时提交的报考材料进行资格复审。同时,请面试人员填写《回避信息采集表》(见附件2),经本人手写签字后,通过扫描或手机拍照等方式制成PDF文档或图片文件,发送至电子邮箱swzjzssydw@163.com,电子邮件名统一为“应聘单位-姓名-回避信息”。资格复审如有问题将电话联系面试人员进行沟通,请面试人员保持通讯畅通。面试人员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,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,取消面试资格。面试地点: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办公区(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)。请面试人员按要求认真做好参加面试确认、资格复审和面试准备。未按要求落实的,将取消面试资格。电子邮箱:swzjzssydw@163.co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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